• 消防器材滅火器的檢查、維修與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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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器材滅火器的一般規定

      1.1 滅火器的檢查與維護應由相干技術人員承擔。

      1.2 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凌駕計算單位設置裝備擺設滅火器總數量的1/4.凌駕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要領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設置消防器材擺設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1.3 檢查或維修后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地位擺放。

      1.4 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消防器材公司或專業滅火器維修單位進行。

      二、消防器材滅火器檢查

      2.1 滅火器的設置裝備擺設、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2.2 下列場所設置裝備擺設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1)候車(機、船)室、歌舞文娛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2)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

      2.3 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設置裝備擺設場所的利用性子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實時處置。

      2.4 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三、消防器材滅火器送修

      3.1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漏、被開啟利用過或切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實時進行維修。

      3.2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切合下表的劃定。

      四、消防器材滅火器報廢

      4.1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利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國度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外貌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筒體為平底等結構分歧理;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沒有消費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消費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修理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4.3滅火器出廠時間到達或凌駕下表劃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

      4.4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準繩進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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